今天上午,“九江大橋案”船主楊雄反訴業主廣東省佛開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佛開高速”)案,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楊雄請求法庭駁回一審判決,判佛開高速賠償船舶損失728萬元。
  業主要求船主換律師
  上午10時,被上訴人佛開高速代理律師一開腔,便給上訴人代理律師一個下馬威,認為對方是利益相關人,根本沒有資格擔任楊雄的代理人。
  被上訴人代理律師提出,對方律師正是國道G325九江大橋(下稱九江大橋)刑事案件被告——船長石桂德的辯護人,同時還代理了九江大橋刑事申訴案,而且在此民事反訴案中,大量引用的證據都來自刑事案,因此,有可能串通損害第三方利益,造成利益衝突。根據《律師執業行為規範》等相關規定,對方律師不能代理此案。
  上訴人律師反駁,自己並不存在利益衝突,“如果我們存在利益衝突,那麼一審判決也應該無效,應該發回重審,但對方卻認為一審判決是正確的,顯然相互矛盾。”
  經過合議,法庭認為,上訴人代理律師與案件無利益衝突,可繼續代理此案。
  船主上訴堅稱橋壓船
  在上訴狀中,上訴人代理律師提出,有充分證據證明九江大橋因自身安全隱患突然倒塌而砸沉上訴人所屬的“南桂機035”船舶。
  首先,證人均證明當時未看到船撞橋,也未感覺到有船撞橋產生的震動。證人黃玉有證明,事故發生時能見度只有30米至40米,該證言與船員黎藝磚、事故水域附近船舶船員等的證言相互印證。
  上訴人代理律師表示,如果船碰橋產生1000噸的撞擊力將橋墩撞塌,必然會產生強烈震動,船上所有船員都會強烈感覺到向前沖,桌上的物品會因慣性而掉在地上,但黃玉有、石桂德、黎藝磚、羅智超、林世新等船員在接受調查時均確認沒有感覺到有類似震動或物品掉落。
  上訴人代理律師還表示,沒有任何物證和書證證明九江大橋因“南桂機035”觸碰而倒塌。根據資料,“南桂機035”船型深4.5米,事故航次滿載吃水2.6米,該船乾舷高度為1.9米,而承台的頂面標高為3.5米,即該船右舷最外沿約與承台的中間部位相平齊,承台的頂面要高出該船右舷最外沿1.6米。
  “公訴人設想的,是該船右舷最外沿越過承台頂部而由該船右舷肋板水線以下部位觸碰水下大橋承台致使九江大橋倒塌,這種情形不可能發生,除非船頭能飛起來,才會使船傷A點部位撞到承台。”
  截至11時,被上訴人尚未發表意見,案件仍在審理中。編輯: 鄔嘉宏  (原標題:九江大橋案船主反訴業主二審開庭 堅稱“橋壓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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